單劃定合規邊噱頭界險博 清類保流量
10月9日,类保流量金融監管總局發布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規定》(下稱《規定》),险博將於11月1日起施行。清单《規定》首次係統列示八類禁止開發情形,划定合规明確禁止開發無實質保障內容、边界承保投機風險、类保流量單純以惡意炒作為目的险博等保險產品。
記者調查發現,清单近年來,划定合规部分財險公司以“炒股虧損險”“戀愛結婚險”“熊孩子惹禍險”等噱頭類產品吸引眼球,边界在擴大保險市場範圍的类保流量同時,也滋生了消費糾紛與合規隱患。险博
針對產品開發不規範、清单附加險功能定位不清晰、划定合规管理流程不健全等問題,边界《規定》進一步補充和細化監管規則,持續強化產品監管力度。
“萬物皆可保”背後:理賠糾紛頻發
炒股虧損保險“兜底”?投保後結婚可領近萬元“婚禮禮金”?類似的還有“熊孩子險”“扶老人險”……近年來,乘著互聯網營銷的東風,各類蹭熱點、博眼球的“奇葩保險”層出不窮。
記者調查了解到,絕大多數噱頭型保險產品缺乏實質風險保障功能,部分產品甚至違規承保投機風險,極易引發理賠糾紛,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2018年3月,四川消費者劉先生花費495元投保安心財產保險有限公司(下稱“安心保險”)的一款戀愛保險,約定合同生效滿3年之日起10年內與心上人初次領證,可獲賠婚禮祝賀金9995元。
2022年12月劉先生領證後提交理賠資料,係統顯示“審核通過”“已結案”,但9995元遲遲未到賬。2023年5月,劉先生將安心財險訴至一審法院,要求支付保險賠付金。
一審法院認為,戀愛關係並非法律承認的合法利益,且原保監會已將該類保險產品下架退出市場,因此判定《戀愛保險合同》無效,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,但財險公司需退還495元保費。
劉先生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。北京金融法院審理後認為,涉案保險合同在監管部門備案為財產保險,其保障內容為籌備婚禮的花費,保險標的並非“戀愛關係”,而是與財產相關的合法利益。2023年11月13日,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安心保險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劉先生保險賠償金9995元。
此案例並非孤例。霧霾險、高溫險、搖號險、賞月險、熊孩子險……財險業一度出現“萬物皆可保”的現象。這些產品的共同特征,正是此次新規點名禁止的情形:無實際保障內容、單純以惡意炒作為目的、不具備或然性,甚至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。
一名財險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,近年來財險產品高度同質化,中小公司在車險綜改擠壓下轉向非車險,互聯網渠道又放大了流量焦慮。開發低成本、高話題度的噱頭型產品,成為不少公司低成本營銷、博取市場關注的捷徑。
此類產品在開發環節“拍腦袋定價”,銷售環節往往誇大承諾,理賠環節則以“產品違規”為由推諉。劉先生的遭遇,正是這一鏈條在消費端的典型呈現。
新規精準施策:從源頭封堵,讓責任穿透到人
《規定》共8章41條,把治理關口前移到產品開發環節。
其一,八類禁止情形清單化。《規定》第七條明確列出禁止開發的八類產品,包括“不具備或然性”“承保投機風險”“無實際保障內容,單純以惡意炒作為目的”“承諾未出險返還保險費或者返還其他不當利益”等。與2017年發布的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》相比,此次以“清單”形式明確邊界,監管確定性大幅提升。
其二,條款表述規範化。《規定》第十條指出,財險公司開發的條款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,客觀全麵反映主要保險責任,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匯,不得曲解保險責任,不得誤導消費者。條款表述應當堅持規範化、標準化,文字嚴謹準確。
個人類條款應當通俗易懂、清晰明確,強化個人消費者合法保險權益保護。對條款中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內容,應當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、字體、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,直接回應理賠糾紛的最大痛點。
其三,責任壓實到人。《規定》要求,財險公司應當成立產品管理委員會,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,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,負責審議公司條款費率開發和管理重大事項。同時建立條款費率開發的問責機製,對存在失職失責行為,受到行政處罰、引發集中投訴、產生重大負麵輿情等情況的,應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。
此外,《規定》還對附加險單設專章,禁止“用附加險修正主險錯誤”“開發與主險關聯性不強的附加險”,直指實踐中附加險占比高企卻定位不清的亂象;同時要求有行業示範條款或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須原則使用,並建立產品評估、修訂、清理注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。
行業影響:短期清虛提質,長期價值轉向
業內專家分析表示,《規定》的實施將對財險行業產生結構性、長期性、根本性的影響,推動行業完成從“粗放生長”到“合規提質”的轉型,短期行業洗牌、長期價值重塑的趨勢逐漸清晰。
短期來看,行業將開啟全麵存量清虛。對財險公司而言,需對照八類禁止情形、附加險監管新規,對存量產品逐一自查整改,各類蹭熱點、博噱頭的違規產品,以及功能重疊、條款衝突、定位模糊的附加險產品,將集中麵臨修訂或注銷,行業產品開發節奏將階段性放緩。同時,創新性強、風險結構複雜、承保難度高的產品,需經產品管理委員會嚴格審議,告別以往“先上線、後補審”的粗放開發模式。
對消費者而言,新規實施後,購買財險產品時麵臨“搭售”附加險、條款表述晦澀、理賠時以“產品違規”推諉等現象有望減少。
長期來看,行業競爭邏輯將實現根本性迭代。《規定》與車險綜改、非車險綜合治理政策一脈相承,持續引導行業擺脫低價內卷、流量炒作、費用堆砌的粗放競爭模式,轉向風險定價能力、產品專業度、服務質量、條款合規性的核心價值競爭。
未來,聚焦細分賽道、深耕專業保障、具備精準風險定價能力的險企,將持續占據市場優勢,差異化專業能力將成為行業核心競爭力。
關注
財險公司不得開發以下產品:
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,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;
財產保險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;
財產保險約定的保險事故必然發生或者必然不發生;
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;
無實際保障內容,單純以降價(費)、漲價(費)、惡意炒作為目的;
承諾未出險返還保險費或者返還其他不當利益;
實質承擔風險保障但不收取保險費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;
其他違反法律法規、保險原理或者社會公序良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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